| 索 引 号 | 11150500MB16286761/2025-00273 | 主题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07-0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500MB16286761/2025-00273 |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07-04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5-07-04 09:56
信息来源:
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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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修改通政办发〔2023〕67号文件相关内容意见建议的公告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政办发〔2017〕173号、内政办发〔2022〕58号、内政办发〔2023〕52号文件有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20号),决定对《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一条措施》(通政办发〔2023〕67号)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经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意,我局代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一条措施》(通政办发〔2023〕67号)第二条:“修订《通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等评标办法》,鼓励本市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对接大型国企、央企或其他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招标时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均予以认可,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修改为:“鼓励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与区外建筑业企业采取联合体形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标,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
二、将《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一条措施》(通政办发〔2023〕67号)第四条:“继续发挥本地行业奖项激励引领作用,对获得盟市及以上有关部门荣誉的企业在招投标中可以适当加分。”修改为:“继续发挥本地行业奖项激励引领作用,对获得盟市及以上有关部门荣誉的企业,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加分。”
三、将《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一条措施》(通政办发〔2023〕67号)第五条:“鼓励市外建筑业企业在通辽本地化发展,对迁入我市具有综合(特级)资质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可按建筑业企业迁入后次年在我市完成建筑业总产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修改为:“鼓励建筑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通辽,符合总部建设用地条件的,迁入地可给予用地保障,并对其过渡性办公用房、人才引进落户和住房保障等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修改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
四、将《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一条措施》(通政办发〔2023〕67号)第六条:“将在市外承揽工程年产值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本地企业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可在招投标中给予加分,注册地财政部门可按企业市外完成建筑业总产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修改为:“对开展区外承包工程业务且市场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业企业,注册地人民政府可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修改为:“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
五、将《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一条措施》(通政办发〔2023〕67号)第七条:“对晋升综合(特级)资质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及对首次‘小升规’的本地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可按企业当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修改为:“注册地人民政府可对首次‘小升规’企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删除“市财政局”。
六、将《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一条措施》(通政办发〔2023〕67号)第十一条:“根据企业在通辽市业务开展情况和各类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充分发挥信用评价在工程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评优评先、融资贷款等方面的应用,塑造本地建筑业企业诚信经营良好形象。”修改为:“依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对不同信用等级主体机制化开展信用奖惩工作。”
七、将《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一条措施》(通政办发〔2023〕67号)第一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单位: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修改为“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第三条“责任单位”删除“金融办”;第九条“责任单位:大数据中心”修改为“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请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25年7月18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通辽市住建局。
电话:0475-8255220 邮箱:tlszjwjgk@163.com
欢迎访问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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